贸易救济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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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相关术语名词解释

  一、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过激增长等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救济的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存在倾销和补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纠正的是企业的价格歧视以及由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而使其出口产品获得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是成员方履行义务时的例外条款安全阀。成员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均要经过立案调查,所采取的措施均包括征收特别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还可以实施价格承诺,保障措施还可以实施进口数量限制。

  二、倾销/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结构价格或第三国出口价格)将其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倾销造成的损害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一国(地区)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地区)市场;(2)由此对该进口国(地区)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正在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以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形式执行。

  三、补贴/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其中关于不可诉补贴的规定已到期失效。

  禁止性补贴分为出口补贴(目的在于鼓励出口)和进口替代补贴(目的在于使用国产品)。比较常见的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直补、出口优惠信贷、购买国产零部件的退税、出口名牌扶持措施等。

  可诉性补贴通常为国内支持补贴,不与出口直接挂钩,构成要件分别为:(1)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2)授予了利益;(3)具有专向性,即针对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的补贴。比较常见的可诉补贴包括:针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优惠贷款、税收优惠、技改贴息、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区的一系列优惠措施等。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对其他世贸成员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可诉性补贴,有关世贸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者将其诉诸世贸争端解决机制。

  不可诉补贴通常为研发活动支持、落后地区援助和环保补贴等。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地区)主管机构依法对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由禁止性补贴和部分可诉性补贴造成不利影响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四、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方在进口产品数量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按照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规定,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施保障措施,不分来源,针对所有出口国家和地区限制进口,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必要情况下可延长至8年。

  五、特殊保障措施 

  特殊保障措施简称特保措施,是保障措施的例外,指可以针对一个国家而不是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单独采取保障措施。特保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在于:一是只针对某个国家,具有歧视性;二是采取特保措施的标准低,易被世贸成员滥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针对中国产品的特保条款已于201312月失效。

  六、损害 

  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过激增长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发生实质损害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认定进口产品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七、同类产品

  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补贴或过激增长的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在确定同类产品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评价、销售渠道等。

  八、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法律技术用语。例如,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国家市场经济地位和行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欧盟反倾销法中规定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并据此提出了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如果某产品的出口国被进口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进口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可以引用被其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即替代国)的价格数据测算出口国(地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由于进口国调查机关往往选择国内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比被调查出口国高得多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从而导致倾销成立,倾销幅度被高估。

  九、外部基准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b)款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过程中计算补贴幅度时,如使用中国数据存在特殊困难,则该成员可使用第三方数据("外部基准")。由于该条款纪律性不强,很容易被世贸组织成员滥用,即不采用中国数据,而采用其他国家或国际市场的相关数据(如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比较基准,人为抬高补贴幅度。而且,条款对该方法使用期限未作限定。目前,外部基准的使用是我企业被裁定高额反补贴税率的重要原因。

  十、特殊市场状况 

  特殊市场状况源于WTO反倾销协定第2.2条,根据该条款,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情况下,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正常价值的确定将不采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而是采用出口国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根据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来确定。WTO反倾销协定中并未对特殊市场状况进行明确定义。在WTO成员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也很少使用基于特殊市场状况的方法计算倾销幅度。但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澳大利亚、秘鲁等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少数WTO成员已开始使用这一方法,并将生产成本发生扭曲等情况视为特殊市场状况。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对中国应诉企业的不利结果。

  十、国内产业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具备国内产业代表性是申请人发起贸易救济案件调查的必要条件,应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标准:(1)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2)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调查机关不得发起调查。

  十、归零 

  归零是美国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做法,即将高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交易排除在计算倾销幅度之外。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倾销幅度是指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正常价值通常为国外出口商在其本国市场内的售价,出口价格主要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以及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如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即存在的倾销幅度;如正常价值小于出口价格,就出现的倾销幅度。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要汇总调查期内所有交易的倾销幅度,以得出最终幅度。归零就是在汇总过程中,将其中某些交易的倾销幅度变为零,不允许以其抵消其他交易的倾销幅度,结果就会计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甚至无倾销时也会算出倾销幅度,从而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增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对出口国不利。由于归零做法人为提高倾销幅度而导致滥用反倾销措施,遭到世贸组织多个成员反对并屡被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被裁定不合法。

  十、分别税率 

  分别税率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地区)调查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应诉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即分别税率。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多而无法逐一给出单独倾销幅度的情况下,该调查机关可通过抽样方法将应诉方限制在合理数量上,或将审查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被抽中而进行应诉的企业所获得的针对每个企业单独计算的税率为单独税率,未被抽中或选定但仍积极应诉的企业得到被抽中企业单独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单独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也统称为分别税率。

  十、可获得信息 

  又称最佳可获得信息,指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的证据或事实做出裁决。在一些国家的贸易救济调查中,如果发现某利害关系方没有尽其可能予以合作、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调查机关还可以依据可获得的不利信息做出裁定。

  十、复审 

  复审是贸易救济调查中的一种形式。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或一定条件下,案件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复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复审,对贸易救济措施继续施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对己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调整(包括措施水平和措施期限的调整),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在反倾销调查中,常见的复审形式有:期间复审、期终复审(美国称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等。期间复审(美国称年度复审),是调整原反倾销措施税率的复审;日落复审是决定到期的反倾销措施是延长或终止的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是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的涉案国生产商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十、贸易壁垒/贸易壁垒调查 

  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采取或实施的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效果的立法、政策或者做法等措施。实践中通常分为两类: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贸易壁垒调查是指一国(地区)依据国内法和世贸规则,调查其贸易伙伴的立法、政策或者做法等措施是否构成贸易壁垒,并视情采取相关措施的做法。目前,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地区)均设立了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十、美国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应申请或自行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启动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该调查主要针对外国进口产品侵犯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果调查机关认定外国进口产品构成侵权,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排除令和禁止令等救济措施,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及在美国市场销售。

  十、贸易保护主义 

  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是当今国际和区域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经济合作组织(OECD)等]、全球治理机制[如二十国集团(G20)等]积极支持和倡导的合作主题之一,但各方对如何界定贸易保护主义存在分歧。前WTO总干事拉米曾表示:目前难以对贸易保护主义做出精确定义。因此,WTO相关报告仅标明贸易限制措施或自由化/便利化措施。

  从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经济法通行理论上界定贸易保护主义的狭义概念,是指在对外贸易中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地区)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以及向本国(地区)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前者主要涉及过度或违规使用甚至滥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措施,后者包括为本国产业或企业提供禁止性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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