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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9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期中复审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9号
【发文日期】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15-6-29


  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

  2015年6月2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EuropeB.V.,以下简称富士欧洲)以及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U.S.A.,Inc.,以下简称富士美国)向中国出口相纸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富士欧洲和富士美国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5年6月5日,商务部就收到国内产业申请事宜通知了欧盟驻华使团及美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国内产业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国内产业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发生变化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富士欧洲和富士美国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EuropeB.V.)以及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U.S.A.,Inc.)的进口相纸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

  英文名称:PhotographicPaperandPaperBoard。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二)复审范围。

  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富士欧洲和富士美国的进口相纸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86-10-85093415;65198473
  传真:86-10-65198415


  附件:
相纸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问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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