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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的通知

各利害关系方:

2020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2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该案调查问卷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案期终复审调查问卷分为国(地区)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问卷、国内生产者问卷、国内进口商问卷三类(见附件)。有关答卷要求、提交方式及提交时限详见各问卷。

二、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三、本通知发出之日即为问卷发放之日,利害关系方应按要求在各问卷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四、调查机关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 etrb.mofcom.gov.cn)向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其他利害关系方也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或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下载问卷。

五、各利害关系方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 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各利害关系方在本次问卷发放或答卷过程如有疑问,可向本案经办人员咨询。

联系电话:(010)65198474、65198194

附件:1. 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pdf

   2. 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pdf

   3. 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pdf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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