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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国公平贸易工作回顾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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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期间,商务部高度重视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市、商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积极应对贸易摩擦,进出口公平贸易各项工作取得扎实进展。

  一、积极应对,构筑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一)建章立制,不断完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

  在贸易摩擦应对过程中,我国建立了商务部(包括驻外经商机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有关企业“四体联动”的公平贸易工作机制,形成了群策群力、共同参与的应对格局。明确了在反倾销应诉中企业是应诉主体,商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政府重在指导和对外交涉。近几年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和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案,尤其在应对大要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在应对欧盟皮鞋案中表现尤为突出。在该案的原审和复审过程中,商务部作为政府指导部门积极向欧委会进行交涉;广东、福建、浙江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协助,有效指导和推动辖区内企业应诉;轻工商会、皮革协会作为案件应诉的组织协调单位,在组织培训、动员应诉、聘请律师、交涉游说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企业应诉主体作用在该案中也得到充分体现,共有163家企业积极应诉,创欧盟个案应诉企业数量之最,部分企业还成立“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积极聘请欧盟著名经济专家和律师加强无损害抗辩。此案最终取得较好结果。

  (二)加强磋商,全力遏制特保对我出口的影响

  截至2010年9月底,我国遭遇来自美国、土耳其、哥伦比亚等国家发起的33起特保调查,涉案金额超过28亿美元。经过与这些国家政府和产业界的多层面交流沟通及缜密细致的法律抗辩,成功化解31起。巴西、南非近两年数次拟发起对我众多劳动密集型产品采取特保,经磋商谈判,目前均妥善化解了矛盾和分歧,有效遏制了特保可能对我出口带来的冲击。

  (三)全面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大要案应诉工作

  我们以反倾销大要案为重点,全面指导企业的应诉工作,在应诉技巧、法律服务等方面给应诉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调。目前我对美欧反倾销案全部应诉,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案件应诉率也大幅提高,不少典型的大要案都取得较好的应对结果。以2009年为例,欧盟对华冷轧不锈钢薄板和镀锌板反倾销案以无措施结案,两案涉案金额近20亿美元,保住了宝钢、鞍钢等大型国有企业对欧出口市场,提振了中国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信心。加拿大防水胶鞋案以无损害结案;俄罗斯对华最大一起反倾销——彩涂板案以无损害结案;巴西终止对我自行车轮胎和BOFF薄膜反倾销调查;印度热轧钢反倾销案、汽车动力转向系统反倾销案终止调查。

  (四)集中力量,反补贴调查应对取得成效

  截至目前,我国已遭遇反补贴调查42起,频繁的反补贴调查直接挑战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制度,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对此,我们多层面进行政治交涉,全方位开展法律抗辩,取得一些成效。目前,美国在首例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中以无措施结案;美对华紧固件双反案被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无损害结案,成为美对我第一例以初裁无损害结案的双反案。此外,我们还通过法律抗辩使被指控的补贴项目大幅减少,支持部分应诉企业在美国内司法诉讼中取得对我非常有利结果,为今后反补贴个案应对打下坚实基础。

  (五)广开思路,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将贸易壁垒应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每年发布一期《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表达我对国外贸易环境的关注,敦促相关贸易伙伴取消壁垒。商务部还指导企业应对好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通过各种方式提高企业的应对能力,特别是在2009年我企业在8起337调查应对中取得胜利。

  二、妥善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

  “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国际地位明显提升。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总体上还比较弱,在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我国产业发展面临着巨大压力与挑战,外部风险增大。因此,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仍将是维护产业安全、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有效手段。

  (一)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严格按照WTO规则修改和完善了贸易救济立法,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对贸易救济调查工作进行了授权和规范。随后,国务院根据WTO协议,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立法和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颁布了经修订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为更好地实施贸易救济法律、法规,规范,商务部还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不断增强调查和裁决工作的透明度。此外,商务部调查机关依照WTO规则及上述法规、规章,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规范和完善反倾销调查操作规程。

  (二)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能力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国企业和产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意识不断增强,调查机关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水平不断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作为抑制不公平贸易的手段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内产业所知悉,并成为国内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有效遏制贸易伙伴采取不公平贸易手段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截止目前,应国内产业申请,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64起(按WTO“被调查产品所涉国别数量”进行统计,立案数量为180例)。覆盖全国26个省区市的近200家申请企业,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宝钢、武钢等大型生产企业和一批中、小型企业。经过调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有52起,因申请人撤诉、国内产业无损害等原因终止调查8起,还有4起案件正在调查。自2009年,我国已对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共4起,最终采取反补贴措施案件2起,另有2起案件正在调查中。此外,我还发起保障措施调查1起。

  (三)参与制订国际规则的能力不断增强

  加入WTO之后,我们把握首次参与多边规则制定的机会,积极参与多哈回合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修改的谈判。积极提交提案和书面建议,受到成员广泛关注和肯定;依托反倾销反补贴领域的实践经验,对其他成员提案和主席案文发表建设性评论意见;被纳入由主要成员组成的“规则谈判诸边磋商小组”并已成为谈判核心成员之一;作为反倾销技术专家组会议重要成员,中方还积极参加有关反倾销调查问卷的技术磋商和讨论。另外,我们还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与贸易伙伴磋商,合理设置贸易救济条款,为实施区域贸易自由化提供产业安全保障。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中国逐渐从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成为能够对规则的制订和修改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成员之一。

  三、多双边交流日益活跃

  (一)有效利用多边场合增信释疑

  中国积极参与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贸易救济措施委员会例会,答复成员对我贸易救济政策与实践的关注,同时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救济政策和措施提出评论和质疑。2007年6月,举办了“中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十周年国际研讨会”,邀请了WTO秘书处和美国、欧盟、南非、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同行参会,交流各自反倾销的立法与实践。我们还连续3年举办了3期发展中国家官员贸易救济研修班和3期发展中国家官员贸易壁垒研修班,为几十个发展中国家培训了数百位政府官员,同时还利用研修班机会加深了相互了解,加强了合作。

  (二)与重点国家建立贸易救济合作机制

  我国不断加强与有关国家贸易救济调查机构的交流与对话,本着“因国而异、形式多样、增信释疑、减少摩擦”的原则,与南非、埃及、韩国、巴基斯坦、阿根廷、巴西、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等10多个国正式建立起贸易救济合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贸易救济合作会议,交流双方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情况和相关机制、法规的变化情况,通报针对或涉及对方的贸易救济调查的决定和结果等。这些沟通和交流显著提升了我贸易摩擦的应对效果。

  (三)公平贸易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多年来,商务部在人才建设方面不断加大力度,通过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培养和锻炼人才,建立起一支从事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专业队伍。另外,随着中国贸易救济实践的发展,有关反倾销等问题的学术研究和教学也蓬勃兴起,一大批专业律师也在实践中逐步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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