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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不能再把"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挂钩

    针对美方“向中国赋予市场经济地位的时机仍不成熟”的说法,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在12月2日的发布会上强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履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义务、弃用“替代国”做法是两个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美国商务部长普利兹克于11月23日在第27届JCCT记者会上表示,“向中国赋予市场经济地位的时机仍不成熟”。 

    沈丹阳表示,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此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必须按照世贸组织通行规则,以中国企业的价格和成本为基础确定倾销幅度。 

    “这是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其他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与中国是否满足美国国内法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判断标准没有关系。” 

    沈丹阳表示,中方已向美方多次就此问题重申了相关立场,美方应该非常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中方奉劝美方不要混淆视听,继续以“市场经济地位”为名推卸本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中方呼吁美方如期、全面、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 

    根据入世达成的协议,对于彼时中国这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可以不以中国商品的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选择一个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第三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依据,即“替代国”做法。 

    这意味着,在确定中国企业的公允生产成本方面,其他国家拥有很大的自由度,选择替代国往往“就高不就低”,可以用其他国家的成本很轻松地发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替代国”做法让中国在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按照约定,该条款在反倾销方面的适用期是15年,即将于2016年12月11日自动失效。 

    但今年以来欧盟和美国相关部分先后表态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中国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根据上述规定,将“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脱钩,不能再以前者为名,发起明显不公正的反倾销措施;第二步则是争取各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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