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甘氨酸(Glycine)作出第4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55.8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2922.49.4020项下的产品。
1994年7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甘氨酸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1995年3月29日,美国正式对华甘氨酸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8月1日,美国对华甘氨酸启动第4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甘氨酸适用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文 璐编译)
(许 立校对)
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6/12/08/2016-29400/glycine-from-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inal-results-of-the-expedited-sunset-review-of-the#footnote-1-p88664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