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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谷氨酸钠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2014-2015)

    2016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谷氨酸钠(Monosodium Glutamate)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38家中国涉案企业(涉案企业名单见附表)全部适用40.41%的中国普遍税率。涉案产品为美国协调关税税号2922.42.10.00、2922.42.50.00、2103.90.72.00、2103.90.74.00、2103.90.78.00、2103.90.80.00和2103.90.90.91项下产品。 

    2013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4年8月5日,美国对华谷氨酸钠作出反倾销初裁。2014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华谷氨酸钠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8.30%~8.32%。此后,美国商务部两次修改该案终裁结果,于2015年1月6日发布公告,重新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21.28%~40.41%。2016年1月7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谷氨酸钠发起第一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8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谷氨酸钠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本次行政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5月8日~2015年10月31日。 

    附表:中国涉案企业名单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王 丹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6/12/09/2016-29564/monosodium-glutamate-from-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inal-results-of-antidumping-duty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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