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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制定新隐私保护规则

    2016年10月27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以3比2的投票结果,批准了一项消费者隐私保护规则。该规则要求宽带服务提供商在使用消费者的网络搜索、软件使用、位置信息和其他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数据之前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旨在赋予消费者更多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该规则按照敏感程度将消费者信息分为三类,明确规定了宽带服务提供商使用和分享每类信息时应尽的义务。 

    第一类为敏感信息,宽带服务提供商使用或分享此类信息前必须获得消费者明示同意。规则明确列举了7种享受最严格保护的信息种类,包括精确位置信息、财务信息、健康信息、子女信息、社会保障号码、网络搜索历史、软件使用历史和通信内容信息。 

    第二类为非敏感信息,宽带服务提供商可以使用或分享此类信息,除非消费者明示拒绝。此类信息可以用来确定消费者个人身份,但通常不被认为是敏感信息,包括电子邮件地址、服务类型等。 

    第三类为特定豁免信息,法律推断宽带服务提供商使用此类信息时已经获得消费者同意。此类信息主要是宽带服务提供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如缴费账单等,一旦宽带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使用此类信息无需征得消费者额外同意。 

    该规则还为宽带服务提供商设定了以下义务:一是要求宽带服务提供商就其收集的信息内容、如何使用、与谁分享,以及消费者如何修改隐私偏好等事项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持续的通知;二是要求宽带服务提供商采用合理的数据安全保护实践,如执行相关行业最佳实践,对安全实践实施适当监测,采用强有力的客户身份认证工具,以符合联邦贸易委员会最佳实践和《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的方式处理数据;三是鼓励宽带服务提供商保护消费者数据的机密性,在数据泄露时及时向消费者和执法机关进行通告。 

    FCC主席Wheeler在关于此项新规的声明中表示:“一个基本事实是,信息属于消费者,而不属于消费者用以传递这些信息的网络。这项新规所做的正是明确了消费者有权决定他们的信息被如何使用。”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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