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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引进来”与规范“走出去”并重

    “引进来”与“走出去”是我国开放战略的“一体两翼”。积极利用外资和引导规范对外投资,是当前深化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政策取向,这一点毫不含糊。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被看作是当前我国全面深化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政策宣示,也是具体的行动指南,对于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大政策措施为“引进来”提供保障

    对于“引进来”而言,文件通篇贯穿高度重视的态度,明确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并从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五大方面为做好外资引进工作提供保障。这是一个十分全面、具体的政策保障措施。 

    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指标。文件规定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要求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同时,明确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需要税收政策的直接“刺激”。文件明确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同时,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 

    充分赋权国家级开发区是吸引外资的重要抓手。例如,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等。 

    积极引进高端人才为我所用,是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文件采取措施便利人才出入境,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2018年,制定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而在2017年下半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制定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优化营商环境是吸引外资的重要“软件”。文件提出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等。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将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既是一项常态工作,也是对一些发达国家指责或“调查”的回应。 

    文件强调,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应当说,文件就“引进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疑虑、瓶颈以及某些方面失序的情况作出全面回应,既为外资投资中国给予明确欢迎的态度,同时,也明确外资引进时要更加重视“质”的提升,而不是简单地把“量”做上去。这是一个重要转变,也是一把重要的尺子,内外都可以“量”出来。 

    引导和规范“走出去”,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有必要加强宏观指导,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走出去”的主体是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是基本原则。 

    作为政府来说,要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并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这是获得当地民众和政府支持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同时,必须切实防范风险。政府要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文件从鼓励、限制和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清单管理,让企业在选择“走出去”时做到心中有数,一目了然。 

    从鼓励类来看,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等。 

    从限制来看,主要是对背离我国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境外投资项目要加以限制,明确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进行限制。这是一个明确而具体的“限制清单”。同时,对于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明确限制,这表明我们以高标准输出,以实现互利共赢目标。 

    从禁止类来看,主要针对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行为。比如,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等等。 

    对于这些对外投资项目,需要实施分类指导,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安全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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